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591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周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3,934元,及其中新台幣174,166元自
101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
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帳單明細為證,且經本院
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