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