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14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凱程 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