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曾以車輛一部向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動產抵押借款,此一債權已於民國89年6月23日移轉與聲請人,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時,因未能合法送達而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惟查:聲請人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固遭退回,有存證信函信封可憑,然退回之原因,係「拒收」而遭退回,並非「遷移不明」,有該存證信函信封之田中郵局戳印可憑,故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不符,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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