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資格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86號上訴人 吳立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大福新城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管理委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第一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一審誤為退還原已繳之14,335元),尚不足14,335元,未據繳納(至於第二審裁判費繳納不足21,502元部分,上訴人業提起抗告)。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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