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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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 張德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所遺失之永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係2張抑或20張,若是20張,請再提出完整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