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92號抗告人國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國士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曾冠華曾仙妃 間因101年度司票字第549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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