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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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兩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兩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5日│96年3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案號│372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68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4、422號││├───┼───────────────────┤││判決日│96年6月20日││事實審│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314、422號││判決├───┼───────────────────┤││判決確│96年6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