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07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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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告 楊家驊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07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林育瑄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1,999元,及自民國112

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4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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