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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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六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淑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185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謝淑君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捲煙二支(驗餘淨重0.7676公克、0.8231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捲煙2支,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284條之1、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185號被告謝淑君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
號(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淑君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4日1、2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遊藝場,以新臺幣2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義阿」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捲煙2支(淨重共1.6672公克,驗餘淨重共1.5907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為警於111年9月26日16時31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嘉義縣○○鎮○○000號前拘提到案,並執行附帶搜索後,扣得捲煙2支,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淑君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衛生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900448號)、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交通小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捲煙2支(淨重共1.6672公克,驗餘淨重共1.5907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檢察官朱啓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鈺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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