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所示各案件均已確定等節,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附表:
┌───────┬───────────┬───────────┬───────────┐│編號│ꆼ│ꆼ│ꆼ│├───────┼───────────┼───────────┼───────────┤│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8月14日為臺灣士│102年9月11日為臺灣士│103年3月2日某時許│││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前1、2日內某時│室採尿前1、2日內某時││││許│許││├──┬────┼───────────┼───────────┼───────────┤│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731、│102年度毒偵字第1731、│103年度毒偵字第572號││││1859號│1859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02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20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31日│103年3月31日│103年6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089號││判││(未經實質審理)│(未經實質審理)│││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23日│103年6月23日│103年7月28日│├──┴────┼───────────┴───────────┴───────────┤│備註│ꆼ聲請書就編號1、2、3之犯罪日期均有誤載,均應更正。│││ꆼ編號1、2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2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