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86號
原告 陳俊君
被告 陳佩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以110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