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保險簡字第2號
                 110年度士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李佳樺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瑜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有被告公司登
記資料1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又原告雖聲請移轉原告實際居住所在之台中
地方法院管轄,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住所在彰化縣;又
保險事故發生地點在南投縣,是原告聲請移轉至台中地方法
院,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相關規定,且原告亦未
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台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爰依 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本院110年度士救字第3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
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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