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壬○○
被 上訴人 辛○○
被 上訴人 戊○○
被 上訴人 庚○○
被 上訴人 丁○○
被 上訴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被 上訴人 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屏簡字第649號請求給付
和會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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