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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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臺北市兼法定代理人丙○○原名 劉宏南
原住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速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丙○○公示送達民國95年5月3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5年8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5年12月21日下午2時4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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