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興龍祥實業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縣兼法定代理人丙○○原住高雄市被告甲○○原住高雄市
上列3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興龍祥實業有限公司、被告丙○○及被告甲○○公示送達本院民國95年8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5年12月21日下午2時55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