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94年度易字第2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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