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一0九二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施用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持有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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