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麗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852號、99年度緩字第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肆拾伍張、六合彩簽帳單叁張、六合彩簽注總表貳張、六合彩手冊壹本、計算機叁臺、傳真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麗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6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3月18日確定,嗣於100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注單45張、六合彩簽帳單3張、六合彩簽注總表2張、六合彩手冊1本、計算機3台、傳真機1台(詳99年度速偵字第600號卷第13頁,99年度保管字第82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且為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被告許麗鈺因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60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向社團法人晚晴婦女協會支付新臺幣3萬元,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165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45張、六合彩簽帳單3張、六合彩簽注總表2張、六合彩手冊1本、計算機3台、傳真機1台,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