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駿騏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84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100年度中簡字第416號),本院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駿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月15日凌晨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侵入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171之7號之工廠內,徒手竊取被害人 賴勇村 所有之工程用鐵架1支(價值約新臺幣1500元,其涉犯竊盜部分,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0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得手後,將該鐵架搬至上開機車腳踏板上,並將機車騎乘○○○區○○路與大河街口停放。嗣經被害人發現後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鐵架1支(已發還予被害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乃論之罪,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之條件,若未經合法告訴而逕行起訴,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法院應依前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件被告涉犯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害人於警詢中僅表明提出竊盜告訴之意,並未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提出告訴,有被害人警詢筆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就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既未經合法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