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539號
原 告 高翠霞
被 告 楊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說明本件具
體請求之金額為何,以及各項請求之細目為何,更未表明請
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以107年度潮補字第
3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7年8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
各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查詢證明
單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