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87號原告 史治國
王貴英 史翔 尹 史千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告 翁永裕
楊仲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志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又鑑定機關即社團法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於前次辯論終結後之104年2月3日始發函本院提出補充說明,請兩造到院閱卷後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