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朱春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張谷輔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01│星龍汽車旅│國泰世華商業│103年9月5│100,000元│AJ0000000││││運有限公司│銀行重新分行│日││││││林文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