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巫思瑩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思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巫思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巫思瑩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當時之住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7,嗣於104年1月30日始遷移至新北市○○區○○路○○○巷○○○○號)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當時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經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監在押紀錄表1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1月5日通知1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8日新北檢榮文103執18689字第353048號函1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13日北檢治性103執助2407字第0279
3號函暨檢附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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