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上訴人 胡吟燕 訴訟代理人 張傳昇 上訴人 洪聞宗 被上訴人陸軍步兵訓練作戰指揮部暨步兵學校法定代理人 潘家宇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劉俊男 胡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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