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易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48號上訴人 林豊榮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上訴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 湖林麗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