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徐必發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被告 葉信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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