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7年度台非字第
589號判決、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參照)。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且此項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具有實體判決之同一效力,對於後之重複裁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號審理,於民國99年4月14日判決,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因上訴不法定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6月18日以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決駁回,並於同年6月24日確定,依據前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又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惟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27罪定應執行刑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聲字第1559號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併就被告另所犯詐欺4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3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21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09號裁定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就已經裁定應執行刑之罪,於99年8月20日再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之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重複聲請同一案件之後案,自不應予裁定。是聲請人以如附表所示27罪,重複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2月間某日│97年12月6日│98年3月16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4月17日│98年4月22日│98年4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4月24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4月28日│98年5月6日│98年5月11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5月2日│98年5月10日│98年5月16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8日│98年5月20日│98年6月間某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6月間某日│98年6月2日│98年6月7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6月11日│98年6月23日│98年7月5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7日│98年7月16日│98年7月19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易字第3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1299號)│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99年4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99年6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7月27日│98年4月30日│98年7月27日│├───────┼──────────────┼──────────────┼──────────────┤│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8年度偵字第5383號│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4307號│士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241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號│99年度審檢字第417號│99年度湖簡字第58號││實││(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易字第││││審││1299號)││││├─────┼──────────────┼──────────────┼──────────────┤││判決日期│99年4月14日│99年4月9日│99年1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99年度審檢字第417號│99年度湖簡字第58號││判││(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決├─────┼──────────────┼──────────────┼──────────────┤││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99年6月7日│99年2月22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17號│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2337號│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