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