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 鄭盛鴻
鄭茂松 鄭志村 林慶郎 郭欽銘 郭美吟 郭美宏 郭美如 劉昭鴻 郭耀東 林秀蘭 林霈萱 林珈昕 林美惠 林意師 許杼 許桂櫻 許文樹 邱文龍 許桂芬 邱文禮 許金淵 許榮騰 許文萬 郭阿凉 謝美月 許昀鎧 許玄樟 許振豐 許仟瑜 許吳清子 吳盛鋐 許圳卿 許桐福 許惠靜 許良源 許玉齡 許家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葉俊榮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
吳佩蓁 孫文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5年11月1日上午9時2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