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 尹開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人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聲請:
(一)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所有新竹市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補正前開第(二)項房地之市00000000000000000000鄰地段○地號之實價登錄資料)。
(四)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部分:請補正玉山商業銀行、趙嘉證之保證債務、票據債權等證明文件影本;說明中租迪和股份有公司之公司貸款債務與聲請人有何關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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