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九二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二日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邱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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