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傑
鄢駿
被 告 陳鈺月
盧慧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陳鈺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俞欣 之遺產範圍內、被告盧
慧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進龍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9萬2,294萬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
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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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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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7年11月1日││自107年12月2日起至108年6月1日止│
││起│1.15%│週年利率0.115%計算之違約金│
││至108年4月23日│││
│92,294元├────────┼───┼────────────────┤
││自108年4月24日││自108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起│2.15%│按週年利率0.43%計算之違約金│
││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