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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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9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前置協商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卡契約。
㈢、相對人即債務人於92年10月1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整,約定於93年10月5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97年
4月1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尚積49,86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5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武雄│自民國97年4│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49,869元││月16日起│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9月1日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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