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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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2號再審原告 陳艷姿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蘇明彥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6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上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