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蓮 律師
林鴻駿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五月二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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