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等無權占用原告等共有之土地約六十一平方公尺,如起訴狀所載,為全體共有人利益起訴,訴請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