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乙○○起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九百二十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十七萬二千九百五十六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除,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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