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署檢察官被告壬○○被告辛○○右二人共同許清連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丁○○住高雄縣○○鄉○○村○○路一二
身分證被告庚○○男二十
住高雄送臺灣高雄看守所身分證右一人 柳聰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甲○○男三十
住高雄身分證被告乙○○男三十
住高雄身分證被告己○○男三十
住高雄身分證被告 王明忠 男二十
住高雄縣梓官
身分證住高雄右一人熊碧雄律師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七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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