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祿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