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   告  蔡明良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豐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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