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989號
原 告 簡秀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建卜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5,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