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陳根清 代理人 林美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羅伊安┌──────────────────────────────────────────────────┐│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零股│1張│10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