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561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藍鼎澔 住臺北市○○○路○○○號9樓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PA0000000)之正確發票人為公司抑或分公司?如為分公司,請向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並將更正後影本(需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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