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請人 鄭美華 代理人 吳德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文件,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一О二)核字第О一二六七二號、第О一二六七三號、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八日(一О二)核字第О一一О三六號證明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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