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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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岳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