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8號聲請人 蔡炳隆 上列聲請人蔡炳隆因與相對人 粘德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炳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到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粘德良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