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李進興
吳瑪莉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51,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72,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