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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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45號原告 凃進 添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及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依上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提出原告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