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史慧玲 律師
徐嶸文 律師 胡盈州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陳柏如 律師
楊靜宜 律師被告 宇尊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號五樓之一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十一之四號
居台北縣○○鎮○○○路○號之五一(十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B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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